(原标题:景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 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景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实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 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对违反本通告燃放 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五、应急管理、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供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为,全面促进禁燃工作的落实。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七、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八、景县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景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