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净网2022】清苑网警依法处罚多家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企业)
近日,清苑网警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清苑区金地宾馆、澜悦酒店、乐嘉沐足店、日月美容店、清鑫宾馆经营店未按规定保存连接wifi客户的身份信息,无日志留存,涉嫌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清苑网警依法对辖区内5家企业进行处罚。
清苑网警依法约谈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尽快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尽快安装相应设备,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以上五家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网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