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 驶 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处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二) 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
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处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规定:1.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2.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3.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4.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5.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6.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7.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8.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9.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处罚: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处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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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出行,守法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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