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公安局
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
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飞机、滑翔机、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孔明灯参照此通告要求列入管控范围。
二、临时管控时间:2022年10月15日0时至2022年10月31日24时。
三、管控原则:临时管控期间,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商业、勘测性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活动,禁止售卖各类空飘、系留气球。对于用于国家重点工程和应急作业的飞行活动,应当经军队、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请广大人民群众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军队、民航、公安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及拥有者、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四、处置原则: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规飞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
处置工作相关法律适用指引
一、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飞行基本准则》、《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低慢小”航空器在实施飞行活动前,应当向空管部门(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根据是否涉及国防安全分工负责)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安机关如发现违反上述空中管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施放气球除外),应当进行批评劝阻。若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行为,造成扰乱单位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处罚。重大活动期间,违反相关禁飞通告要求擅自飞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寻衅滋事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飞行,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区分不同情形,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分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查处。
二、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除了在室内运行或者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飞行之外,驾驶空机质量超过7千克的无人机,或者驾驶无人机飞行视距超过500米、相对高度超过120米的,都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资质。
公安机关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实施无人机飞行的,应当进行批评劝阻;对不听劝阻继续飞行的,除按第一条规定处理外,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无证驾驶航空器予以处罚。
三、根据《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驾驶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飞行升空的人,都必须取得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外)。
公安机关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未取得驾驶执照驾驶航空器升空的,除按第一条规定处理外,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无证驾驶航空器予以处罚。
四、公安机关发现行为人升放孔明灯的,应当进行批评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升放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予以处罚;对在加油(气)站、储油(气)库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升放的,可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在非上述特定区域升放,造成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等后果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予以处罚。对在重大活动期间,违反政府发布的相关禁止升放通告要求擅自升放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寻衅滋事予以处罚。
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涉嫌失火罪立案查处。
五、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和系留气球(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的,必须由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经施放气球作业许可后,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操作。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通报气象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六、在“低慢小”航空器排查、管理过程中,相关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