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区、运河区发改局,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各停车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1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中心城区划分为核心区域和一般区域。
1.核心区域:千童大道以西、九河路以北、迎宾大道以东、永济路以南合围区域(含上述道路)。
2.一般区域: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内除核心区域以外的区域。
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车站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定价的立体停车设施不分地区类别,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其他停车设施按区域分别定价。
(二)停车时段划分。
停车设施(医疗机构除外)收费时段划分为昼间和夜间:
昼间时段:从早7:00(含)至晚21:00;
夜间时段:从晚21:00(含)至次日早7:00。
(三)车型划分。
(四)收费标准。
1、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
①经批准依法划定的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停车泊位。
2、其他类型机动车收费标准
中型机动车按照小型机动车的1.5倍(含收费上限,下同)收取停车费。
大型机动车按照小型机动车的2倍收取停车费。
(五)计费规则
计时停车设施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全天收费上限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二、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下列车辆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抢险车、残疾人代步用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二)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办理事务,停放在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的车辆。
(三)在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进入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六)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免费停放时间为60分钟(含60分钟),60分钟以后按照普通机动车停车费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场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显著方式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原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沧价经费字〔2014〕12号),沧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医疗机构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沧价经费字〔2012〕12号)文件同时废止。
沧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