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4日16时许,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泊南路与三号路交叉路口东侧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的卢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卢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之规定。认定:尹某某负主要责任,卢某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广大群众,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也要戴好安全头盔,为自己多一层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