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于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乡间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官屯村内道路路口通过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由于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也造成头部受伤。
此次事故中,当事人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当事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当事人于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