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赔偿误工费?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支持了年满66周岁的王某主张赔偿误工费的诉求,让老有所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2021年5月23日,王某驾驶三轮车为东光县东光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配送货物的途中,与钟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钟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几方就赔偿问题协商过程中,双方对误工费是否赔偿各持己见。原告认为,虽然自己年满66周岁,但在事故发生时为恒盛祥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按照河北省制造业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6周岁,该年龄远远超过退休年龄,且原告的公司未必实际经营,不应支持误工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虽年龄超过60周岁,但其为从事销售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的恒盛祥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在配送货物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说明原告王某具有劳动能力,且实际劳动并以此获得收入,受伤后势必影响其收入,应按照批发零售业行业标准给付误工费。
法官认为,误工费赔偿不应收到年龄的限制。虽然法律规定了年满6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但是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对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存在劳动能力且通过实际劳动获得收入的老年人,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酌情判处。(杨彦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