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粘网猎捕麻雀等鸟类214只!保定一男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交付野生动物涉案价值赔偿款64200元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付鹏艳)涞水县法院日前审结了勾某某利用粘网非法狩猎麻雀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处其交付野生动物涉案价值赔偿款64200元,并在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
2019年至2021年,勾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情况下,在涞水县禁猎期及禁猎区域内架设粘网,猎捕野生动物214只,其中活体鸟11只,死鸟203只。经山西正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涉案的214只野生动物分别为197只麻雀、2只黑头蜡嘴雀、2只沼泽山雀、6只珠颈斑鸠、4只黄雀、3只普通朱雀,均属于“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案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64200元。
涞水县检察机关审核该案后,以非法狩猎罪对勾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公开审理,勾某某对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大家,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猎杀、买卖穿山甲、东北虎等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违法要坐牢,逮几只鸟可能犯不了多大事。殊不知,麻雀虽小,却是生态资源的组成部分。本案的起诉及宣判,不仅是要让生态破坏者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对潜在的、特别是有类似行为者予以警示,例如青蛙、蟾蜍、野兔、野鸡等大家常见的动物也属于“三有动物”,不得随意猎捕。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使用禁用工具贪图一时之快非法狩猎,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呼吁大家要爱护、珍惜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