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景县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按照衡水市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衡医保字【2022】35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现就我县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缴纳属期为2022年7月费款的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二、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企业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四、工作要求。各缓缴单位要高度负责,按照政策要求抓好落实,做好参保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及时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企业类型、缓缴属期、缓缴期限、缓缴人数、缓缴金额等信息传递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