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城▪进行时】不戴头盔?严查严管!)
为创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安全舒适的道路交通环境。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市区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情况进行科学研判,总结前期的工作经验和问题,决定自17日开始,重点围绕创建文明城市重点区域、头盔佩戴的薄弱环节设立20个治理点,进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轻事故伤亡、减少事故损失,全力提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1、《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该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记1分,罚款50元。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2、《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衡水交警提醒市民,安全从“头”做起,佩戴安全头盔是一个既文明又安全的行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一定要做到文明出行,自觉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