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整治向城区排水管道倾倒有害物等行为的通知)
关于整治向城区排水管道
倾倒有害物等行为的通知
沿街门店、商户:
为推进白沟新城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优美洁净的城市环境,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区开展违法倾倒有害物等行为的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烹饪油烟和餐厨废弃物等。
二、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镇排水设施,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及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整治工作。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定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