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王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沧乐线23公里+800米沧县仵龙堂红绿灯路口处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相向行驶左转弯的马某驾驶的长城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此次事故,当事人王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