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从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都由监管部门严格把控,而商家销售保健食品也应当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否则将面临处罚。
原告某公司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却在销售保健食品,且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他保健食品经营资质证件。
原告分三次从某食品公司购入天立牌保健醋共计207瓶,并销往沧县某超市,销售金额共计1449元。被告沧州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后,查明天立牌保健醋属于保健食品。原告销售天立牌保健醋的行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告沧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改正上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49元,并处罚款5万元。原告不服,向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具有特殊的功效或者含有特别的成分,需要严格区分于普通食品来销售经营。因此,商家要提高认识,依法依规办理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许可,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在关注自身健康的同时,要选择有资质的商家,谨慎消费,理性购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