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沧州市区永济路中线南侧第三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沿长芦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西左转弯的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致周某头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当事人王某某驾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无责任。
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行,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但依然有人或安全意识不强,或侥幸心理作祟,在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头盔,或是“带”而不“戴”,让头盔成为摆设。戴好头盔,很重要!
小小头盔作用大,关键时刻能保命。大家记得驾乘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切勿让头盔成为摆设。安全无小事,日日须关注,让我们一起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责任编辑:王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