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了张秀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张秀梅生活产销售不合格的豆芽被没收非法所得180.6元,并处罚款130000元。
公示显示,张秀梅在生产销售给信誉数商厦和借山超市的豆芽,在检测中发现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检测结果为不合格。随后黄骅市公安局移送至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经审理后作出张秀梅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移交至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秀梅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张秀梅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生产销售给信誉楼商厦和借山超市的豆芽,在检测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至案发时经营额为1444.8元,获利180.6元。
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项,决定没收张秀梅违法所得180.6元,同时处以罚款130000元。
责任编辑:王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