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严查“黑校车”,为了孩子们的安全!)
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关乎未来 社会关注一直是公安工作的重点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以来,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结合工作实际,持续开展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聚焦学生出行安全,对“黑校车”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可是,仍有一些驾驶人无视交通法律法规,为一己私利以身试法。
案例17月13日,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发现,定州市东旺镇某村有多辆 “黑校车”在接送学生。民警立即行动,于7月14日凌晨,查扣安国市某幼儿园张某驾驶的冀F9**VM五菱牌面包车1辆(核载人数为8人,实际乘载学生10人、老师1人、司机1人,共计12人);查扣安国市某幼儿园李某驾驶的冀F17**5金杯面包车1辆(核载人数为9人,实际乘载学生13人、老师1人、司机1人,共计15人);查扣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并超员(超员2人)的安国市某幼儿园王某驾驶的冀FP6**6校车1辆。
张某、李某因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扣9分,罚款200元;王某因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扣6分,罚款200元,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之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两家幼儿园分别被处于罚款2万元。案例27月21日,交通管理大队在大辛庄镇查扣安国市某幼儿园冀FQ1**8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核载7人,实际乘载26人。其中24名学生,1名司机,1名跟车老师。驾驶人墨某因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扣12分,罚款200元。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之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该幼儿园被处于罚款2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合格的校车?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黑校车”存在哪些隐患?
一、“黑校车”没有相关的手续和资质,没有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黑校车”没有能力赔付,乘客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黑校车”无营运资质。驾驶员大多未接受过正规的从业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驾驶技术无保障,成为影响学生交通安全的潜在隐患,且驾驶员身份复杂,无备案登记,事故发生后难以查证。
三、“黑校车”常发生违法超速、超员载客等现象,车内人员拥挤,通风通气存在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学生的逃生难度大,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定州公安将以“零容忍”的态度
持续加强校车违规违法行为的排查
全力保障学生往返校园的交通安全
为了孩子们的安全
请广大家长自觉抵制“黑校车”
发现“黑校车”应当及时向交警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