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速交警黄骅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当事人称自己的车在荣乌高速荣成方向653公里+700米处被撞,但是对方车辆未停车,径直离去。
经过对当事人刘某询问得知:其当时在第一行车道正常行车,右边第二车道有一辆车突然向第一车道变道,与其车辆侧面刮碰,导致其失控撞向护栏,但是变道车辆一直未停车,直接逃离现场。
事故中队根据当事人刘某行车记录仪影像及其所描述嫌疑车辆特征,第一时间对辖区的服务区、收费站等卡口一一进行排查,最终锁定车牌号为渝D302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与该车车主取得联系。次日,逃逸车辆车主冉某来大队对事故进行处理,称当时是被吓到了,才开车离去,并称没有撞上对方车辆,被追时也是因为害怕后车撞上来才不敢停车的。经查看行车记录仪影像还原事故发生瞬间,女子承认自己肇事逃逸违法行为。
民警最终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冉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冉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当事人冉某因实施造成致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以下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罚款1000元,记6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