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5日5时15分许,大城县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的民警在津保路与津石连接线交口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执勤交警对牌照为冀R3****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快速酒检棒提示该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执勤交警示意驾驶员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该车驾驶员刘某某称自己昨天晚上喝了半杯白酒,今天一早有事开车出来,感觉已经醒酒了,没想到体内酒精含量还会这么高。执勤交警当场对驾驶员刘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为其讲解了酒后驾驶的判定标准,提醒他“隔夜酒”也是酒,同样对驾驶安全有极大的影响。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对刘某某实施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