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全县废旧液化石油气瓶置换的通告)
为彻底消除故城县居民和企业自购自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置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置换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
二、置换地点:
1、建国液化气供应站,联系人:高洪章13785890169
2、里老液化气供应站,联系人:孙 勇13932884477
3、房庄液化气供应站,联系人:孙金鑫15297691661
4、郑口天利液化气站,联系人:董文娟13931835233
三、置换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具备自有产权气瓶,并向燃气用户提供周转气瓶,负责气瓶的维修、检验。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实施用户使用气瓶实名制登记。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就近选择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置换非自有气瓶,新增气瓶一律采取向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交押金免费使用的形式。
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对自有产权气瓶建立档案,由经营企业统一负责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超过有效期气瓶予以报废处理,涉及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签订供气协议,约定用户气瓶押金,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钢瓶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停止租用气瓶,由经营者核实气瓶产权信息后,缴回押金收据和气瓶,领回押金,终止协议。
4、新钢瓶以及产权转换后成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自有产权的燃气钢瓶,统一喷涂企业标识,统一电子标签和二维码,纳入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 5、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6、县住建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街头游商倒罐等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部门严查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自购钢瓶、废旧钢瓶的违法行为。
7、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广大用户自觉遵守法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