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天然气安全监管模式,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燃气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5.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6.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未涵盖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燃气安全隐患:
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2.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
3.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4.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二、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318-2197098。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