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县市场主体登记办理职责权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地落实,切实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就近办,有效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将我县市场主体登记办理职责权限明确如下:
1、青县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内“企业登记事项(含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股权出质登记)”和全县范围内“国有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以及7月1日前已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手续,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
2、青县经济开发区以外“企业登记事项(含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股权出质等登记事项)”,依据市场主体注册地,分别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并按照原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落实好有关工作。
3、全县范围内“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依据市场主体注册地,分别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并按照原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落实好有关工作。
4、对于国家和省市重点投资项目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设立,可按照“企业自愿、办理方便”的原则一事一议,由县行政审批局根据举办人意愿研究确定设立登记办理单位。
特此公告。
青县行政审批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