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住所地为沧州市沧县某村,在运河区某小区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某地,刘某工作结束后劳务公司迟迟不支付相关劳务费,双方协商无果,刘某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案件管辖问题运河法院对该案不予受理。
【案件焦点】
如何确定劳务合同管辖法院。
【法官释法】
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何为劳务合同履行地?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本条文适用前提为合同对相关条款约定不明,为促进合同顺利履行,可依据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漏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方刘某位于沧县,故沧县为合同履行地,运河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