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有效解决当前因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助力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养犬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重点整治遛犬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不进行犬只免疫、违规从事犬只交易等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
二、规范养犬行为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一)养犬人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管理犬只,文明养犬。对犬吠扰民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二)养犬人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三)携犬外出犬只应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五)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不包括宠物医院)、学校、车站、市场、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游乐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公共广场、公园、景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六)从事犬类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无主犬、流浪犬、弃养犬、违规犬进行集中收容,并禁止将被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对养犬人遛犬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处以警告、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并集中曝光违规养犬、违规遛犬典型案例,倡导文明养犬。对养犬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海兴县公安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