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快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技术先进、实力较强的领军企业和高端化、高附加值的氢能产业项目落户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河北省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并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产品研发、中试、生产和应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及有关单位,严格遵守区域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项目申报、对接交流、产品展示、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产业扶持
本区将围绕制氢、运氢、储氢、加氢以及氢燃料电池全产业链,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生产企业。
(一)重大产业项目扶持
鼓励引进氢能大企业大集团,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将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二)项目落户扶持
对新建立的氢能企业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奖励。
(三)功能平台扶持
支持氢能产业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及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基础设施,对列入省级建设计划的,按照仪器设备总投入的30%,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列入国家级建设计划的,按照仪器设备总投入的50%,给予不高于30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
(四)产品首创扶持
对符合条件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氢能产品的制造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五)引导基金扶持
项目落户本区后,对获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一年以上且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上市优质初创型氢能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六)金融贷款扶持
对氢能企业或机构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补贴期3年。
(七)资金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
(八)人才引进扶持
对落户本区的全球顶尖人才领衔的氢能产业高端创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创业创新支持。对落户本区的博士生氢能产业人才免费提供专家公寓或连续五年给予150平米以内住房租赁费全额补贴。对落户本区的硕士生氢能产业人才连续五年给予150平米以内住房租赁费50%补贴。
(九)产业园项目扶持
经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3年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00万元。
氢能产业园引进5家以上氢能企业或机构的,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引进1家5万元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2020年度内入驻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补贴期限3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2021年度内入驻的按实际租金的4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3000平方米,补贴期限3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60万元。2022年度内入驻的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3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40万元。
(十)氢能示范应用扶持
统筹规划全区氢能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适度超前、科学布局、规范建设的原则,探索加氢站建站模式。对加氢站(含固定式加氢站、撬装式加氢站)的建设运营,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等按照“一企一策、一项一策”原则予以补贴扶持。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