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开发区对外开放力度,支持入园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达到省级园区的投资强度或税收强度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迁安纳税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和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三条 鼓励外商和市内外投资者在精品钢铁、装备制造、环保建材、总部经济等重点领域投资。其中:
1.精品钢铁:包括建筑用钢、机械用钢、特殊性能钢。
2.装备制造: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制造、电器电子、仪器仪表设备制造,高端智能设备制造。
3.环保建材:包括装配式住宅及相关产业、包装建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用地支持政策
企业均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法定税费。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的非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款先行缴纳,项目建成投产后,等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一、精品钢铁:包括建筑用钢、机械用钢、特殊性能钢。
(一)建筑用钢
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4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5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6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4亿元(含4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8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10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二)机械用钢
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5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6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7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4亿元(含4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85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10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三)特殊性能钢
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6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7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8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4亿元(含4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9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10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二、装备制造: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制造、电器电子、仪器仪表设备制造,高端智能设备制造。
(一)金属制品
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4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5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6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4亿元(含4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8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10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二)机械制造
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5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6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7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4亿元(含4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85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10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三)电器电子、仪器仪表设备制造
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5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6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7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4亿元(含4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85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10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四)高端智能设备制造
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6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7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8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4亿元(含4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9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10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三、环保建材:包括装配式住宅及相关产业、包装建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
(一)装配式住宅及相关产业
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4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5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6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4亿元(含4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8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10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二)包装建材产业
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5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6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7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4亿元(含4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85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10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三)节能环保产业
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6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2.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7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8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4亿元(含4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9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4—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按宗地面积每平米100元标准,作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第五条 税收支持政策
(一)对于精品钢铁、装备制造、环保建材产业
1.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分期实施的项目,从第一期投产年度起计算),第一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标准,作为科技研发扶持资金按年奖励给企业。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企业足额缴纳,为扶持企业发展,按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实缴金额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
2.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分期实施的项目,从第一期投产年度起计算),前两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按其当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标准,作为科技研发扶持资金按年奖励给企业。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以上(不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企业足额缴纳,为扶持企业发展,按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实缴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
(二) 对于总部型项目、不占用建设用地的注册型公司,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将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扶持资金按年奖励给企业;对于过渡期租赁厂房的项目,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将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扶持资金按年奖励给企业,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人才奖励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智能装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年纳税额达到省级园区税收强度,且在迁安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职务并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对企业经营或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分期实施的项目,从第一期投产年度起计算),前两年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标准,作为个人贡献奖励给企业高管。
第七条 市政府基金扶持政策
发挥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扶持作用,对招商引资入驻的企业予以优先推荐,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对于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企业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政策
在迁安经济开发区签约落地的工业项目,由企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为扶持企业发展,按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缴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政策
新注册设立的外资(合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基础设施扶持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基础设施扶持资金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工商注册、资质认定支持政策
对京津区域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企业意愿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对外来投资产业项目,企业在原注册地取得的各类认证、资质属市级管理权限的予以直接认定。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政策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对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创建新型工业化及人才创新方面,认真落实国家、河北省相关政策,以及唐山市出台的《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迁安市出台的《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智汇迁安”计划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试行)》。
第十三条 税收支持政策因国家或上级税法和上级体制发生变化后,本意见中的相关政策终止。
第十四条 本意见的兑现与落实办法以迁安经济开发区进一步支持入园企业健康发展意见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意见试行期一年,之前企业与开发区签订的投资协议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
迁安经济开发区进一步支持入园企业健康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为保障《迁安经济开发区进一步支持入园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实行支持政策后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有关条款及申报程序说明
(一)用地支持政策
1.《意见》中“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类;建筑物类;构筑物类;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供水、供电、排水、燃气等工程费;地价款等。
2.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一事一议”项目),在取得相关合法手续且竣工投产后,由项目方提出申请,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验收,报市政府批准,兑现项目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扶持资金。
3.《意见》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以2018年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为准。
4.《意见》中“精品钢铁:包括建筑用钢、机械用钢、特殊性能钢。”其中:
(1)建筑用钢:钢结构用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钢结构用钢主要有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品种有型钢、钢管和钢筋。型钢中有角钢、工字钢和槽钢。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按加工方法可分为: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冷拉钢筋、冷拔低碳钢丝和钢绞线管;按表面形状可分为光面钢筋和螺纹;按钢材品种可分为低碳钢、中碳钢、高碳钢和合金钢等。
(2)机械用钢:用以制造承受载荷或传递功和力的机械零件所用的结构钢,也称机器结构钢,如调质钢、渗碳钢、渗氮钢、低淬透性钢、易切削钢等常用合金元素含量较高的钢种。
(3)特殊性能钢:具有特殊物理或化学性能,用来制造除要求具有一定的机械性能外,还要求具有特殊性能的零件,包含不锈耐酸钢、耐热钢(抗氧化钢、热强钢)、耐磨钢、取向硅钢、无取向硅钢、非晶母合金等。
5.《意见》中“装备制造: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制造、电器电子、仪器仪表设备制造,高端智能设备制造。”其中:
(1)金属制品:金属结构,金属工具,各种模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容器,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建筑用金属模具、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安全及消防用金属制品,不锈钢及类似日用金属制品,风机和风扇,轴承及其零件、齿轮和驱动部件,阀门、金属密封件,紧固件金属钉及弹簧金属铸、锻加工件,特种钢材冶炼过程中需添加的各种合金类产品等。
(2)机械制造:锅炉及辅助设备,内燃机及配件,金属切削机床,金属成型压力机械,铸造机械及零件,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机床附件及辅助装置,起重运输设备,龙门吊及天车制造,气体压缩机械,液压和气压动力系统及元件,制冷及空调设备,采矿及采石设备,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建筑工程机械,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冶金专用设备,炼油及化工生产专用设备,节能设备制造,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机动车零部件等。
(3)电器电子、仪器仪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电动机、微电机等,变压器和整流器及电感器、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配电或电器控制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光纤及光缆、绝缘制品,家用制冷电器具、家用空气调节器、家用通风电器具、家用燃气和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器具,电光源及其零件、照明灯具及零件、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电子产品、电子器件、电子元件、仪器仪表及电子通用设备等。
(4)高端智能设备制造:汽车发动机及传动系统核心部件,船用汽轮机及传动系统核心部件,高铁传动部件及车厢结构制造,电梯厢整体及部件制造,航空航天配套设备制造,制造业等各领域智能机器人,工业、农业、采矿业智能设备等。
6.《意见》中“环保建材:包括装配式住宅及相关产业、包装建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其中:
(1)装配式住宅及相关产业:蒸汽加压板,整体阳台、整体厨房、整体厕所、整体楼梯,预制构件等建筑一体化部件,钢结构加工成的房屋,高端实木家具(红木)、软面家具。
(2)包装建材产业:成套设备(产品)非金属包装材料,防虫、防水、防潮、防渗、防火、防锈新型建筑材料,保温、隔热、隔音、耐腐、阻燃新型建筑材料,代木、代钢、代石绿色环保建筑材料,高端民用及城市住宅用高档地面、高档墙体、高档屋顶新型材料等。
(3)节能环保产业:钢铁固废循环再利用,水污染治理、土壤治理材料的生产,钢铁及装备制造产业生产所需的配套产品(耐火材料、水性漆、淬火油、高性能涂料等),高性能纳米钙、可降解改性塑料、净化空气新型环保材料、节能环保型固化剂材料,再生资源及农林、牲畜、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等。
(二)税收支持及人才奖励政策
《意见》中“当年”指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投产,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满一年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政策
企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且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6个月内,按照企业申请、经开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程序,为扶持企业发展,按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缴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政策
1.《意见》中“实际到位外资”以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资验资报告为准。
2.外商独资企业到位外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指企业固定资产账目载明的科目与形成固定资产的实物相一致的部分。
3.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到位所形成固定资产部分按合资企业形成固定资产中外方注册资本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
4.外资项目按兑现奖励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核算成人民币予以奖励。
二、申报所需资料
(一)用地支持政策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兑现支持政策申请;
4.土地证及缴款书复印件,形成固定资产的账目发票、评估作价手续等复印件。
(二)税收支持及人才奖励政策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兑现支持政策申请;
3.企业高管兑现支持政策的申请;
4.企业高管个人身份证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5.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政策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兑现支持政策申请;
3.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4.城市配套费缴纳发票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政策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兑现支持政策申请;
3.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资验资报告;
4.外商独资企业到位外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证明文件;
5.中外合资企业到位外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证明文件。
三、兑付方式
(一)由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政策兑现审核小组,小组由经开区招商投资局、国土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投资服务中心组成,纪检监察工委对审核工作全程监督。
(二)在收到项目单位兑现奖励申请后,由审核小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缴税额、不动产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及投产时间等进行审核确定,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审核结果报请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党委会审议通过。
(三)经济开发区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拨付兑现相关奖励资金。
本实施细则由迁安经济开发区承担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