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城市绿色发展,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业化、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和第二批国家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抢抓发展机遇,坚持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决心不变、目标不变、思路不变、标准不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推广力度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限价房)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划、建设。社会投资配建、政府回购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建筑。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照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年度目标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要求。
(三)市政桥梁、公交站点等适宜的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地下管廊项目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原则上全面采用钢结构。
(四)已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未明确装配式建设要求,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按前三款要求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并享受有关支持政策。鼓励新建返迁安置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五)对于有专业技术要求、地理环境限制,以及特殊使用要求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需经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加强规划设计管理
(六)依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编制市、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镇空间规划相衔接,确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建设比例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控制指标,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
(七)在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阶段,应明确将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八)鼓励按照市确定的年度装配式建筑建设任务要求统筹安排集中规模化建设,在土地出让环节每个县区都要拿出至少一个地块集中建设装配式建筑,具体项目可由各县区(管委会)审批,但审批项目应向市住建局备案。
(九)加强规划设计审查审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在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图和设计说明应予注明。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复核设计文件,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复核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在审查报告中注明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结论。
三、支持产业发展
(十)强化市场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以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为动力,集团化、专业化发展,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产业体系。支持企业引进、联合全国优秀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科研单位,打造具有影响力、竞争力的产业联盟、企业集团。
(十一)合理优化预制构件生产能力,制定发展规划,引导产能合理布局,提高产能利用率,对构件生产企业采用备案管理,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加强预制构件质量管理,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十二)发展安全健康、环境友好、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推广利用绿色建材,推动装配式建筑率先采用绿色建材,建立全市绿色建材企业、产品清单目录,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十三)搭建全市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云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全市装配式建筑业发展,提供企业产品宣传、企业对接、采购交易等全产业链服务,帮助产品走出去,企业做大做强。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四)采用装配式式建设的商品房建筑,在办理规划审批验收时,对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项目,按其地上建筑面积3%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对达到评价等级A级以上的项目,按其地上建筑面积4%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的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市配套费用。
(十五)装配式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指导价格可适当上浮,比例不超过20%。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住房,可不受区域性商品房限购措施的限制。
(十六)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适度调低预售资金重点监管数额,增加拨付节点或对已售资金实行前移一个节点进行拨付,可以将重点监管资金数额降低20%,并确保全部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十七)2022年底前,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给予20%的财政奖励。
(十八)企业销售自产的装配式预制复合墙板(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十九)2022年底前取得施工许可,符合《装配式建筑资金补助细则》要求,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给予80~150元/平方米的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将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确保污染防治措施与扬尘监管措施到位,施工机械尾气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以正常施工,重污染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应按照国家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其他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
(二十一)探索研究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推动绿色建筑的市场化发展,创新建筑领域绿色金融产品应用,发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的作用,完善绿色建筑各阶段融资机制,完善绿色融资政策支持及保证措施。
五、推进一体化发展
(二十二)推进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建筑、结构、机电、装修一体化,技术、管理、市场一体化。强化设计引领,加强设计与生产、施工的有效衔接。加强标准化设计,推动构件和部件标准化,编制全市《装配式建筑标准化部品部件导则》,满足标准化设计选型要求,扩大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使用规模。完善设计选型标准,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建设、设计、施工图审图、生产和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一体化、标准化要求,严格建设标准,培育专业化设计队伍,提高设计能力水平,提高建筑整体性,避免二次拆分设计,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发挥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集成综合优势。
(二十三)结合工业化、标准化、集成化要求推进建筑全装修,取消毛坯房,实行住宅成品交房,提高整体卫浴、集成厨房的应用。在装配式建筑中提倡干法施工,减少现场湿作业,大力推行装配化装修。支持企业通过提供菜单式服务,满足业主装修个性化需求。
(二十四)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运维全过程、一体化应用BIM技术,提高设计精度、产品质量、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建设和运维成本,对采用BIM技术的装配式建筑给予政策支持。部品部件出厂应有身份标识,实现生产、施工、运维全过程的质量可监控、可追溯。
(二十五)推广适用技术和产品,在农村积极开展轻钢结构装配式新型农房建设,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示范,在适宜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预制楼梯、预制内墙板和预制楼板。
六、创新组织管理模式
(二十六)推广设计、采购、生产、施工一体化模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建立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引导和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持企业研发与精益化施工相适应施工工艺工法,提升现场施工工业化水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七)对符合政策批准集中延期建设的项目,延期建设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延期项目应按照办理施工许可年度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要求建设。鼓励项目根据地块分期建设实际提前集中建设,可按照办理施工许可年度政策执行。
(二十八)落实建筑各责任主体和人员质量责任,确保装配式建筑建造质量。建立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负面清单制度。完善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生产、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积极采用驻厂监理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施行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
七、加强宣传引导人才培养
(二十九)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装配式建筑特点优势、政策技术、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办好市绿色建筑展示中心和BIM中心,增强公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大力培养新型建筑工业化专业人才,壮大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人才队伍,建立装配式建筑技术工人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和大专院校以产学研合作教育为主体的教育培训,成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培养一线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产业工人,适时组织开展市级岗位练兵、技术竞赛活动,对开展培训教育给予资金补助。
(三十一)按照全市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支持县区申报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县,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区,支持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大力支持装配式建筑参与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