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全面提升我县公路交通整体服务水平,努力营造畅、安、舒、美的公路路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关于禁止在普通国省干线、县乡道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和打场晒粮、占道经营等问题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全社会都有爱护公路和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打场晒粮、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公路沿线村民、企业、门店自觉遵守。
三、对在公路上倾倒垃圾、打场晒粮、占道经营等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