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6时46分,荣乌高速荣成方向675公里加400米处发生一起变道引发的两车相撞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当事人展开了询问。
前车驾驶人张某称,事发时自己驾驶车辆在第二车道内行驶,由于前方有一辆货车,自己打算借第一车道变道超车,可还没等自己变过去韩某就驾车从第一车道后方撞了上来。
然而后车驾驶人韩某却告诉民警,自己当时在第一车道内正常行驶,是对方强行变道才导致事故发生。眼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民警将其二人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通过查看行车记录仪视频,民警还原了事发经过:事发时(前车)驾驶人张某因第二车道前方有一辆货车,在不具备变道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向第一车道变道,导致与在第一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韩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随后又与护栏发生剐蹭。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
民警依法认定:驾驶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车驾驶人韩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