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遴选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函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渤海新区人社中心:
为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谈判药品顺利落地,保障参保人员购药需求。根据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沧医保字〔2021〕57号)精神,现就关于遴选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动态管理”进行严格遴选,切实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能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程序遴选为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
二、遴选范围
原则上各县(市、区)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遴选1家双通道药店。医药连锁零售企业(集团)以具体门店为申报单位,只允许申报一家门店。
三、遴选条件
双通道药店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药品类经营业务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集团所属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及所属医药连锁企业或集团近三年药品类年收入均超过1亿元;
(二)已纳入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且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三)供应谈判药品种类占比所有谈判药品种类85%以上(其中治疗肿瘤靶向药70%以上);
(四)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5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5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五)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设置谈判药品专门经营区域,专区面积40平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休息等;
(六)具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设置用药管理岗位,不得兼职或挂名,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能熟练掌握谈判药品的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具有1名及以上的专职配送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店总人员40%以上;
(七)设置谈判药品专责部门、专职负责人和联络人,熟知谈判药品管理要求,店内管理制度完善,具备患者满意度评价制度,及时改进服务;能够为使用谈判药品参保患者建立购取药档案,一人一档,随时接受检查;
(八)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或由所属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集团配送,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
(九)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
(十)24小时视频监控,有购药人身份识别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四、遴选程序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统筹区范围内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遴选情况报市局备案。主城区范围内(运河区、新华区、沧县)遴选工作由市局负责。
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遴选受理审核工作(5月底前完成):
(一)发布公告。医疗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前,采取多种渠道发布公告,包括遴选计划、遴选条件、所需材料、受理机构、受理方式等内容。
(二)材料接收。符合上述遴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附件1-4):
1.《承诺书》;
2.《沧州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药店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
5.职工花名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专职负责人、联络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
7.定点零售药店及所属医药连锁企业或集团近三年药品类年收入报表;
8.谈判药品采购销售、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及监控视频系统、全程冷链物流及设备清单等证明符合申请纳入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现场考察。组织相关人员对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的材料信息、基本条件、服务能力等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现场考察中,发现提供材料与实际不符或达不到遴选条件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四)评估备案。视现场考察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分数高低依遴选计划择优上报市局备案。
(五)网上公示。将中选的双通道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双通道药店。
(六)谈判签约。对纳入双通道药店的服务内容、谈判药品采购供应、信息化建设、违约责任等进行谈判,协商达成一致的所在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双通道药店签订补充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七)结果公告。协议签订后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有关要求
(一)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夯实责任,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认真组织遴选工作,切实做到“优中选优”。 要按年度对双通道药店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续签或终止协议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双通道服务条件的协议零售药店实行动态调整。要加强宣讲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加强情况监测,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二)申报药店提供的资料及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在遴选过程中或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发现资料造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中选及服务资格。双通道药店要开展常态化的双通道业务培训,同时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双通道服务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提出细化要求。双通道药店提供双通道服务实行协议管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约违规情况,将严格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约定解除服务协议。
联系人:王琳
联系方式:2020063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