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打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对市区范围内违法停车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道路停放车辆应按以下规定停放:
(一)主次干道施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以内,严禁任何车辆不进停车泊位随意停放。
(二)停放在泊位内的车辆必须按行车方向靠右有序停放,停车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轧泊位标线,严禁逆向停放。带有箭头标志的停车位,箭头朝向应为车头方向。
(三)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低速车、拖拉机、货运三轮车等不得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或长时间停放车辆。
二、市区所有禁停道路和盲道不得停放车辆。
三、凡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按以下规定进行查扣、处罚:
(一)对牌证齐全的车辆,采取相机或执法记录仪拍摄采集信息、固定证据进行依法查处。
(二)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无牌、报废、套牌、假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的车辆将依法采取拖移、暂扣等强制措施。
(三)车主或驾驶人须持违法停车告知单和相关证件到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
四、对不配合执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
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