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2022年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照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号为对发放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大厂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联合人保财险大厂公司参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授权登记办理网点、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广大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及保险服务提供便利。经过审批后我县共设置46家授权网点,覆盖大厂县五个乡镇105个行政村,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