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中午,盐山交警千童中队民警在省道滕千路开展整治酒醉驾专项治理行动。14时50分,姚某驾驶冀J2***5号特种作业车(垃圾运输车)行驶至检查范围,执勤民警用初检仪对其检测时红灯闪烁,民警要求姚某下车做进一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姚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4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姚某驾驶机动车垃圾运输车为特种作业车,本以为这种车不会被查,中午亲家搬家吃饭时,喝了点白酒,没成想去下一个垃圾回收站的路上被交警查获。
进一步查询发现,姚某所驾驶的车辆为中型特种结构货车,应由持有B2类型驾驶证驾驶,而姚某所持有的驾驶证类型为C1,存在准驾车型不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在对姚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后,将其带至盐山县阜德医院进行抽血化验。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姚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30.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姚某持第二类驾驶证驾驶第一类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9分的行政处罚;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不得重新考取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