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斗争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奖励。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予以严格保密。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六、线索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新华公安分局:0317-5523810
白警官:16630765879
邢警官:16630765920
(二)网络举报:
电子邮件:807424826@qq.com
(三)来信举报:
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邮编061000。来信举报请注明联系方式。
(四)来访举报:
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地址: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街原变压器厂内)
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