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餐饮、住宿行业企业、用户:
按照县政府办公室《青县餐饮业、住宿业燃气用户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实施方案》要求,抓好燃气末端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全县餐饮业、住宿业燃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切实降低燃气安全风险,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县餐饮业、住宿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事宜告知如下:
一、本次安全装置加装工作范围:全县范围内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住宿业经营场所,包括各类宾馆、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及其他餐饮场所。
二、根据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和第九十九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请各餐饮行业企业、用户遵照执行,使用燃气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对于未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行业、住宿行业企业、用户,将移交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各餐饮行业、住宿行业企业、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必须由供应燃气企业或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并出具相应安装合格证明。
特此告知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