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有序恢复民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后,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大厂县防控办关于调整临时管控措施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县卫生监督所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卫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围绕经营场所疫情防控组织管理和应急、场所合法性、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场所卫生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此次监督检查共出动监督车辆80余辆次、出动监督员160余人次、监督检查各类公共场所80余户次。
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均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落实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但是,个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也存在一些问题,监督员通过《卫生监督意见书》形式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其立即整改。
今后,卫生监督将继续发挥“蓝盾卫士”作用,全面落实各级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使疫情防控和复工生产“两不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