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加强城乡面貌和卫生环境管理,营造文明、和谐、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小广告清理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楼道、管线、地面和树木等公共场所,涂写、张贴各类小广告。
二、已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除,对于积极主动清理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治清理到位,或在本通告发布后实施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小广告等行为的,由县城管部门、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小广告中标明的电话号码,由工信部门、城管局移交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企业,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停机处理。
四、造成公益广告损毁或公私财产损失的,内容涉及伪造证件、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社管委、各乡镇要发动群众监督、劝导、抵制非法小广告和乱涂乱画的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因地制宜设置便民公共信息栏,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