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献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三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人。
案例一
2022年4月4日,献县临河乡张某甲(男,46岁,献县临河乡李疃村人)送朋友到石家庄后返回献县家中,未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向村委会、乡政府报备并落实管控措施,多次外出聚集。因张某甲从石家庄返回途中在服务区停留,与新冠感染人员有时空交集,被确定为密接人员,现已被集中隔离。
张某甲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及时向村委会、乡政府报备,致使防控措施无法在第一时间落实,增加了疫情传播扩散风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目前,该案已被献县公安局依法受理调查。
案例二
2022年3月24日9时许,郭庄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献县郭庄镇小郭庄村的王某某,于3月15日自天津市东丽区返回郭庄镇家中,未向村委会、镇政府报备。该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致使防控措施无法在第一时间落实,增加了疫情传播扩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献县公安局于2022年4月6日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三
2022年3月11日,违法行为人张某乙(男,36岁,辽宁省昌图县人) 从中高风险地区返献,居住到县城某小区,未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备,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从3月13日开始的6次全民核酸检测。3月22日,张某乙被确认为某市无症状感染者王某的密接人员,被集中隔离。
张某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致使防控措施无法在第一时间落实,增加了疫情传播扩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献县公安局依法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张某乙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郑重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