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新闻保定讯 近日, 中共保定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保定市自媒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将规范自媒体服务管理,促进保定市自媒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所称保定市自媒体,是指保定市属地内机构或个人注册运营,内容定位与保定市有直接关系的自媒体网络平台账号或应用。平台包括微博、微信、抖音、今日头条等各类网络发布平台。
《办法》指出自媒体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保定市自媒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自媒体服务管理,促进我市自媒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定市属地内机构或个人注册运营,内容定位与保定市有直接关系的自媒体网络平台账号或应用(以下简称“自媒体”),适用本办法。平台包括微博、微信、抖音、今日头条等各类网络发布平台。
第三条 自媒体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四条 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自媒体应建立健全信息内容管理机制,做好信息发布、转载的审核工作,对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活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
第五条 自媒体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 媒体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媒体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八条 网信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全流程管理,切实加强对自媒体的管理。要按照“两个所有”要求,将属地内所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自媒体都纳入管理范围、所有新闻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从业人员都实行准入管理。可通过动员自媒体主动备案、全面摸排等方式,逐步建立属地内所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自媒体及属地自媒体从业人员信息库。
第九条 网信部门要积极支持自媒体讲好保定故事、传播保定声音、展示保定形象。要加大对优秀自媒体的培育支持力度,经常了解自媒体的运营状况,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帮助排忧解难,精心培育一批影响力大、美誉度高的的品牌自媒体。
第十条 自媒体违法违规发布信息的,网信部门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对自媒体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账号进行警示整改、行政处罚,协调相关平台对其采取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罚措施。对屡教不改、多次发布违法违规内容的自媒体进行重点监管,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自媒体给予关闭账号处置。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要建立完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处置网民对自媒体的举报。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属地自媒体开展检查排查,及时清理属地自媒体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要积极鼓励自媒体协会或相关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督促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营规则,加强审核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保定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