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公安局
关于征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坚决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我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献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行为
1.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河流、河道、水库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2. 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废旧资源回收单位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3.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4.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含有重金属的物质等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5.其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点打击对象
1.因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2.在侦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倾倒、排放、处置的重点人员;
3.正在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者、主要获利者;
4.窝藏、包庇污染环境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污染环境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
三、期限规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在30日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逾期不投案,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举报保护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敦促、规劝在逃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提供重要线索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0317)5108685 (工作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献县公安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