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北县关于依法处理不主动报备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张北县关于依法处理不主动报备
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市域外来(返)张北人员不主动报备等违法行为,妨害防疫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不执行防疫规定,违反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
1.市域外来张返张人员,特别是来自境外或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涉疫地区(含1例)旅居史人员;
2.健康码弹窗提示有风险人员;
3.疾控部门电话通知或短信提示有疫情接触史,要求向社区报备人员,不主动报备相关信息,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人员。
二、不配合落实疫情管控政策
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不如实上报健康信息,未做好个人防护随便出入,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
三、不配合落实封、管控区等管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封控、管控区政策要求,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在管控范围内拒不配合管理的;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
四、各类市场主体不主动落实责任
宾馆、酒店、商超、门店、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企业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扫)码、消杀、劝导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因违反防疫规定,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五、不配合调查
不主动配合疾控部门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六、不配合核酸检测
依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核酸检测要求,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疫情重点区域来(返)张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非必要不来张,非必要不返张,确需来(返)张人员均需在来(返)张前3日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报备,并如实填报个人行程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
张北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