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宽严相济促和谐 刑事和解化纠纷)
“感谢法院主持公道,化解了我们两家矛盾,其实大家都是邻里乡亲,平时也没有什么仇恨,当时真不应该一时冲动动了手。”“王玉审判长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让我非常感动,现在我们两家终于重归于好,这才是真正“司法为民”的人民法院、是值得老百姓信赖的优秀法官!”近日,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调解下,一起因村民浇地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刑事和解工作,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
该案当事人是邻里关系,因浇地问题发生口角,后致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身体轻伤。二审立案后,承办法官王玉经过认真阅卷、耐心听取被害人、上诉人双方意见,发现虽然上诉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但该案是双方因误会而一时冲动造成的,此前并无邻里纠纷,被害人一方也并不想矛盾继续扩大,只因缺乏有效沟通渠道,导致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对抗情绪激烈,两家矛盾如不能在最终审理阶段及时解决,邻里关系很可能持续恶化。为最大程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主办法官王玉多次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耐心细致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经过多番倾力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刑事和解,上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上诉人充分谅解,二审综合考虑本案起因以及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各项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从宽处罚,双方就此握手言和。
近年来,衡水中院将加强刑事和解工作作为全市法院的重点工作着力推进,刑二庭在审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或者犯罪情节、后果较轻的过失犯罪等多起案件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刑事和解的制度优势,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该起刑事和解案件,是衡水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是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生动诠释,有效实现了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