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强化春季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滨湖新区实际,现就强化春季露天焚烧管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 实行全面禁烧。全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枝落叶以及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
第二条 落实监管责任。两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禁烧管理。落实乡镇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加大巡查监督力度,及时有效制止露天焚烧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严格依法查处。全区均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发生的露天焚烧火点,将据视频录像进行倒查锁定点火人。根据河北省《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第四条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积极抵制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违反规定进行露天焚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特此通告。
衡水滨湖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