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城县在“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暨工业提速攻坚大会”上,对招商功臣进行重奖,并出台了3个专件,号召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招商选资,助力临城“工业提速”。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人士主动参与到招商和项目建设工作中来,临城县政府将会及时兑现奖励,推动县域经济科学发展。
临城县工业项目引进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条 扶持范围。重点扶持新引进(含现有企业改造升级或扩建)的符合我县主导产业规划,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投产后3年内实现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扶持标准。
(一)在确定土地出让低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前期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以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之和。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供地时间最长不超过4个月。
(二)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达到30万元/亩(含30万元/亩,下同)、20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的,相应给予该地块土地出让价全部额度、土地出让价中4.74万元/亩以上部分、土地出让价6万元/亩以上部分、土地出让价8万元/亩以上部分基金扶持,同时项目自投产年度起2年内,分别参照企业上缴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度的90%、80%、70%、60%给予基金扶持。
(三)小微产业园项目扶持奖励:自小微园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成会计年度起,项目年纳税100万元(含)、300万元(含)、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按地方贡献的70%、80%、90%奖励企业,且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年。小微产业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持有20%以上物业产权。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一期投资2亿元(18个月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且一期投资5亿元(24个月内)的传统产业项目、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高、精、特、新”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以工业地产和科技地产项目名义变相从事住宅开发的前提下(工业供地可配套不超过15%比例的员工宿舍性质公寓),按栋按层或有固定界限的部分进行产权分割。对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购置的工业厂房(含员工宿舍性质公寓),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栋、分跨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分栋、分层转让,最小单元均不小300平方米。
第四条 县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产业扶持基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并在开发区工业用地范围内,保持1000亩以上预收储允许建设的土地,保证项目签约后随时入场施工。
临城县招商选资引荐人奖励办法(暂行)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选资,持续推动“工业提速”攻坚行动,吸引更多大项目、好项目落户临城,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本办法中的引荐人是指提供招商信息及线索,介绍项目方与县招商机构接洽,最终实现项目按协议在临城落地开工的自然人(自然人由县“工业提速”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只奖励首次提供信息的自然人)。
第二条 项目要求。①在经开区范围内新增土地出让项目,占地20亩以上,税收总额50万元以上(协议最低承诺)的工业项目。②购买或租用厂房类项目,购买或租赁厂房面积2000平米以上,税收总额50万元以上(协议最低承诺)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①新增土地出让的项目,按实际占地亩数,给予引荐人10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②购买或者租用厂房类项目,按实际厂房面积,给予引荐人1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③仅对项目一期进行奖励,续建不再重复奖励。
第四条 本奖励为一次性奖励,项目开工即兑现。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招商信息接收单位:临城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信息
接收渠道:1.手机联系方式:代彦平13930994290,手机微信同号同步。2.Email联系方式:Lcxgyts2022@163.com。
温馨提示:为了方便联系,请引荐人一定注明自己的联系方式。
临城县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及纳税大户奖励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提速”攻坚行动,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临城,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条件
1.当年开工建设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当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3.纳税100万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速不低于50%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 奖励待遇
满足奖励条件的,评定后一年内享受以下待遇:
1.授予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
2.项目建成后,企业可享受“免打扰”特权,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
3.给予项目方三名员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
4.给予项目方三名员工免费体检指标奖励;
5.给予项目方员工子女2个高中或初中上学指标奖励;
6.项目重大问题可以直通县委、政府主要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