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8日,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长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陵城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又左转弯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高某某受伤。
经现场勘查认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某骑行自行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中,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因正确使用安全带,发生碰撞后没有受伤。
2021年12月8日,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长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陵城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又左转弯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高某某受伤。
经现场勘查认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某骑行自行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中,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因正确使用安全带,发生碰撞后没有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