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些新规 今起实施!)
虎年新春,一批新规开始施行。
欠税逾100万元或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掌握用户信息超100万的网络平台赴国外上市须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招标采购等信息……不断完善的法治,让新的一年“虎虎生威”。
加强对网络平台赴国外上市的网络安全审查力度
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办法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将重点评估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等国家安全风险因素
欠税逾100万元或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主要情形,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等。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等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公开招标采购等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增加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透明度。
根据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招标采购信息;行风廉政建设情况;咨询及投诉方式等。
以信息公开名义变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根据规定,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规定还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加强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办法,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当事人可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在线办理登记,也可一键查询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施行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统一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方便申请人操作执行。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对保险公估师的人数及从业经历有要求。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施行
日前,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对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新版《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来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修订发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建城规〔2021〕4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2008〕213号)同时废止。
新版《办法》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企事业单位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