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张北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的,公安机关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禁止“拢旺火”,违规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张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张北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县外途径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2020年12月1日前,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吊销工作,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储存。
三、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由相关部门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县公安、住建(城管执法局)、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对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张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注:该通告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持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