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香河某五金商店的经营者韩某来到三河法院,向员额法官贾怀霞赠送了一面写有“廉明高效 法律先锋”字样的锦旗,表达对法官秉公办案、为民办实事的感激之情。
原告香河某五金商店由韩某经营。2021年1月,原告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金额为3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三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三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21年5月28日。原告在取得票据后依法向承兑人承兑,但汇票未能承兑,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因票据到期但款未到,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将被告三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到了三河法院,要求被告连带给付票款、利息、手续费。
员额法官贾怀霞受理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深入研究分析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贾怀霞法官依法组织原告与被告三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庭审,并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判决被告三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票据金额30万元及利息,被告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廊坊中院提起上诉,廊坊中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在原告向贾怀霞法官表明要申请执行时,法官为帮助原告解决实际问题,再次主动联系被告三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讲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被告三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官的引导下,最终主动向原告足额给付了应履行的金额。原告对法官全心全意为民办实事的高尚情怀充满了感激,真心实意向法官赠送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