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任30名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听证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人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取消听证员资格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其他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三)下列人员优先选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企业家;各专业领域专家学者、有专门知识的人;曾受邀参加听证会,且认真履职、效果良好的其他人员。
二、听证员的职责
1.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三、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
四、薪酬待遇
本次选任听证员为公益性岗位,无薪酬。
五、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者对提交的学历、户籍、推(自)荐表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须与原始有效证件和材料相一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0日9:00至12月31日17:00。
报名地点: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小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并填写《听证员推(自)荐表》1份(报名时现场领取);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