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6倍,最低达到每人每年13152元,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固安县和廊坊开发区达到每人每年17280元。我市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在全省领先,并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城市与农村标准一致,集中与分散标准一致。
今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廊坊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原有“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为准确规范界定申请人收入范围,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将特困对象及60岁以上低保对象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新《办法》规定了“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截至2021年11月,我市共有城乡特困人员8140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53人,农村特困人员8087人。全市已集中供养特困人员1514人,其中,失能半失能人员865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7%。